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创新企业监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环境建设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状态。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社会信用主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